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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更新时间:2024-06-28 16:06  | 来源: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 浏览次数: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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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自2017年1月随着《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贵阳市网约车市场步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对于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实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对《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修订,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修订依据

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122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我委对《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筑交通〔2019〕66号)进行再次修订。

三、主要内容

《网约车细则》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四十四条。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为规范聚合平台管理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本办法所称网约车聚合平台(以下简称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

二是为规范网约车企业行为,在第九条增加两款规定:“因违法违规、长期无实质性经营、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经营许可等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我市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及“经营主体股权关系变动导致经营主体不再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证的,由市行业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三是为保证初入网约车辆技术安全及高品质服务原则,确保入网车辆为准新车,参照成都做法,将第十二条第四项款“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未满五年;”修改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三年;”。

四是根据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将第十二条第五款“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本市中心城区巡游车价格”修改为“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

五是根据目前网约车车辆普遍为自动挡汽车的情况,将第十五条第二款“取得C1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修改为“取得C2及以上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六是根据《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122号)中“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在确定和调整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等经营策略前,公开征求从业人员代表及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意见,并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的要求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款“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确定和调整计价规则、收入分配等经营策略前,应当公开征求从业人员代表及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意见,并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

七是为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投诉处理工作力度,在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遵循依法、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按照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并建立投诉处理工作档案,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是为保障网约车驾驶员合法合理收入,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运价构成应科学合理,充分保障驾驶员合理收入”内容。    

九是为规范网约车合法经营,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以定点、定线的班线客运模式从事城际客运经营”内容。并增加一款“网约车平台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管理,通过技术手段等方式制止相关人员在车站码头开展或者变相开展经营业务推销推广活动。”

十是为规范网约车经营管理,在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车辆退出机制,及时对长期无实质经营企业、长期未注册运营车辆进行清理。”

十一是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对行业协会可开展业务作了一般规定,为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履行职责提供依据,参照成都做法,在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行业协会在协会相关章程约定的范围内可以指导会员单位对网约车驾驶员开展岗前、继续教育等培训,也可为会员单位提供培训及其他咨询服务。”

原文链接:筑交通〔2024〕34号 关于印发《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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